居屋業主若想在巿場出售單位,有兩個途徑可供考慮。第一,是經「居屋第二巿場」,賣給公屋租戶或有「綠表資格證明書」的人士;第二,是為樓宇補地價,將物業轉為私人物業,然後在自由巿場出售。
免補地價在第二巿場轉售
居屋第二巿場是為那些由售出日起計進入第三年或以上的「 居者有其屋計劃 /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/ 租者置其屋計劃 」(以下簡稱「居屋」)的單位而設,居屋業主在不需要補地價的情況下,可選擇把居屋單位轉售予公屋住宅單位的租戶,或獲房屋署發出「綠表資格證明書」的人士,而無須補地價。
值得注意的是,新買家必須承擔將來在公開巿場上把單位出售時,所需要繳付補地價的責任。而原業主在出售居屋後,便不可再參與政府的置業優惠計劃。
居屋業主如欲出售居屋,可向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置業資助貸款小組索取「 可供出售證明書 」申請書。填妥申請書後,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。(詳情見「買賣流程表」)
繳付補價在自由巿場轉售
居屋業主在繳付補價後,可將單位在自由巿場放售,令單位買賣更具彈性和更靈活。
業主應先向房屋署申請補地價,現時的申請費用為$6,230(不定期調整)。業主在預備好樓契副本後,可親身或由物業代理代表,把資料交到分區租約事務辦事處。
約兩星期後,由房屋署委派的測量師行會聯絡業主,商討到單位實地視察的安排。視察後再過兩至三個星期,業主應該會收到由房屋署發出的估價報告,屆時業主便可憑報告到房屋署辦理補地價手續,正式將物業轉為私人物業。
要注意的是,由於估價報告有效期只有兩個月時間,為簡化申請程序,現時的慣常做法是賣家會先經地產代理初步評估地價,到找到合適買家後再商討連地價的物業價格,待雙方達成共識後,才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加上附帶條款,即「房屋署署長所評估的補價,須於土地轉讓之前和在由協議訂立日期起計28天內,或在署長另外規定的期限內,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繳付」。
完成上述手續後,業主才同步到房屋署支援服務第四組申請補地價,並於成交當日由律師辦理補地價手續,在完成轉名手續後,整個程序便告完成。
資料來源:香港房屋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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